(2016)浙03行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鲍承禹与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承禹,平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行初207号原告鲍承禹,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陈永光,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承禹诉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复议行政受理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鲍承禹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既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存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黄嘉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