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8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新亚与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凤熙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亚,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凤熙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871号原告潘新亚,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凤熙路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凤熙路8号负一层B104-1商铺。负责人陶智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亚诉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凤熙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新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新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亚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新亚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竺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乃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