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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师文海与师文强、王舟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文海,师文强,王舟舟,王文祥,殷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文海,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文强,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邯郸市第二医院职工,现住邯郸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舟舟,女,1988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师文强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祥,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大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焕英,女,1963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大名县,系王文祥妻子。上诉人师文海因与被上诉人师文强、王舟舟、王文祥、殷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师文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