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福连与卢慧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连,卢慧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徐福连,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卢慧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徐福连与被执行人卢慧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慧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徐福连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慧俊支付执行款430320元及利息,执行费635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慧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卢慧俊尚应支付执行款430320元及利息,执行费6354.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卢慧俊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福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恩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