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小冬与曹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冬,曹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098号原告宋小冬,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曹文,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号发展国际大厦**层*********号。机构代码证68461735-0。法定代表人王海松,职务总经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宋小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冬撤回对被告曹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爱民审 判 员 洪 博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