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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伟、刘小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小伟,刘小会,关大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980号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小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刘小会,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关大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伟、刘小会、关大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小会、关大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会、关大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