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5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莉与林德泉、陈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林德泉,陈玉妹,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初5789号原告:李莉。被告:林德泉。委托代理人:林福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玉妹。被告: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口。法定代表人:郑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福辉,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隶头镇武盛村上血**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莉与被告林德泉、陈玉妹、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莉、被告林德泉及被告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福辉、被告陈玉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李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李莉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被告林德泉向原告李莉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当日,原告李莉将出借金额实际交给被告林德泉后,被告林德泉向原告李莉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林德泉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1%。后被告林德泉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被告林德泉明确表明无法再支付利息及退还本金,经原告李莉多次催要仍未还款。被告陈玉妹与被告林德泉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玉妹应与被告林德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李莉诉至法院。被告林德泉、陈玉妹、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李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德泉、陈玉妹、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莉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林德泉、陈玉妹、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林德泉、陈玉妹、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小雨速录员 张熠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