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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跃军与被执行人苏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跃军,苏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韩跃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龙山区南康街8委**组。被执行人苏映辉,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丰县大兴镇桦树村*组。申请执行人韩跃军与被执行人苏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映辉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程序。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