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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556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卢欧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韦雅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