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田明照、田本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明照,田本江,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抗8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田明照,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兰考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田本江,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兰考县。申诉人田明照因与被申诉人田本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汴检民监[2016]4102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兰考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葛冀鲁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