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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家伟与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伟,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630号原告:杨家伟,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被告:钟杰,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原告杨家伟诉被告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杨家伟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原告杨家伟负担。审判员  李懿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雯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