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金凤、王红旗等与蒋博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凤,王红旗,秦芳玲,王一帆,王晓雅,蒋博,商丘市中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李玉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815-1号原告赵金凤,女,汉族,1988年11月13号出生、住商丘市,(系受害人王林之妻)。原告王红旗,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受害人王林之父)。原告秦芳玲,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王林之母)。原告王一帆,男,汉族,2012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王林之子)。原告王晓雅,女,汉族,2010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王林之女)。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博,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中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利民镇范大楼村,组织机构代码39725870-3。法定代表人李玉军,职务经理。被告李玉军,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虞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洪灿、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金凤、王红旗、秦芳玲、王一帆、王晓雅与被告蒋博、商丘市中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李玉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黄清培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