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2587号原告:傅某,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徐某,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