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献法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献法,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837号原告:赵献法。被告:刘军。原告赵献法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献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献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献法负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