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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献法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献法,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837号原告:赵献法。被告:刘军。原告赵献法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献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献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献法负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