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汤宏兵与吴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宏兵,吴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479号原告:汤宏兵,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吴桂林,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林玉,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群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宏兵与被告吴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宏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宏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宏兵负担。审判员 翁 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