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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田永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永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84号罪犯田永杰,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田永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田永杰利用QQ网聊先后认识被害人宋某、王某、柴某,并以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许昌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以为其找工作、买车、做生意需要资金、调动工作需要活动资金等为由,多次诈骗三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61200元。2011年11月7日,田永杰因害怕事情败露,退还王某现金5000元。案发后田永杰退还柴某现金300元。诉讼中,随案移交的田永杰银行卡一张,卡内现金13717元已提取并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柴某。该犯于2016年6月6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田永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上半年半年评审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一般、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永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