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金江、魏振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金江,魏振英,谭金良,杨树清,任秀英,徐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99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周长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金江,男。被执行人魏振英,女,系被告王士安之妻。被执行人谭金良,男,系被告刘萍之夫。被执行人杨树清,女。被执行人任秀英,女,系被告高廷贞之妻。被执行人徐秀荣,男。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金江、魏振英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江在东昌府区明星小区7号楼2单元251号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6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金江在东昌府区明星小区7号楼2单元25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67)。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