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7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蓝柳与李梦祥,梁钧荣,蓝湖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柳,李梦祥,蓝湖欣,梁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柳,住广东省大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湖欣,住广东省大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钧荣,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蓝柳因与被上诉人李梦祥、蓝湖欣、梁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蓝柳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蓝柳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蓝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