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古交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交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古交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688080000。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681580000。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古交市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8元及执行费1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