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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分公司、郑斯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分公司,郑斯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分公司被执行人郑斯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000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斯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斯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斯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斯丹(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款人民币239909.5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