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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严鹏辉与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鹏辉,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严鹏辉,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042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严鹏辉申请执行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22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