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小婷申请执行雷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婷,雷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6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小婷。被执行人雷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雷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业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雷群英在银行存款账户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