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5民初3029号原告:马某,男,回族,吉木萨尔县人,初中文化,个体。被告:丁某,女,回族,吉木萨尔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