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海市鸿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鸿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60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鸿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洪岱村。法定代表人施雄伟,经理。被执行人邹文军。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鸿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文军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