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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原告李某某在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益信用社的存款(账号:2702010201109002023680、2702010201102000741496)的冻结;解除对冉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铜川印台区支行的存款(账户:26270101180229535)的冻结。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同日依法解除了对原告李某某在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益信用社的存款(账号:2702010201109002023680、2702010201102000741496)的冻结;解除对冉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铜川印台区支行的存款(账户:26270101180229535)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