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谦西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谦西,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陕7102行初1021号原告田谦西,男,汉族,1949年12月24号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唐延美,街办主任。原告��谦西因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谦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谦西于2016年8月11日以邮寄形式向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答复。原告田谦西诉称,2012年8月,被告对原告所在村实施整改拆迁,但对拆迁中涉及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书及赔偿估价表等相关信息一直不予公开。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予答复。原告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对原告2016年8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方提出过信息公开的申请。2.邮政快递信封和查询单,证明该信息公开申请已妥投并经被告签收。3.高新区鱼化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茶张村整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被告方与原告存在拆迁关系,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合理的。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证明被告方对原告的房屋作出过评估,但原告认为涉及造假,故提出申请想要得到真实信息。5.高新区鱼化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茶张村整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证明被告作为拆迁工作��体,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合理的。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未答辩。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以邮寄信件形式向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的具体内容:一.2012年拆迁的依据《五征、土地、规划、建设拆迁许可证等》。二.茶张村委会,村民代表与街办签定拆迁协议书。三、茶张拆迁集体资产赔偿估价明细表。四、茶张拆迁后集体资产重新组合,村民重新组合情况。五、村民医保,生活保障情况依据。六、茶张村委会十年没有改选法规依据。被告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该邮件,但直至原告起诉至本院之日被告未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权向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门或者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对原告田谦西以邮寄信件形式向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申请事项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相关联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履行答复的法��职责,其未履行答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田谦西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亢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