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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吴伟斌,吴璇如,吴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箕路翔凤横街2号。法定代表人徐正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先,北京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伟斌,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璇如,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璇君,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与吴伟斌、吴璇如、吴璇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66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伟斌、吴璇如、吴璇君给付案款人民币6631104.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吴璇如在中国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营业部的44700元存款采取扣划措施;于2016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吴伟斌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越秀支行的4536元存款采取扣划措施;扣除执行费650元,共发还申请执行人4858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661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