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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韦定刚与罗银花、李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定刚,罗银花,李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440号原告:韦定刚,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庆,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银花,女,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告:李正光,男,1953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原告韦定刚与被告罗银花、李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韦定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定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定刚负担。审 判 长  滕树标人民陪审员  周于允人民陪审员  罗宗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