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韦定刚与罗银花、李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定刚,罗银花,李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440号原告:韦定刚,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庆,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银花,女,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告:李正光,男,1953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原告韦定刚与被告罗银花、李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韦定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定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定刚负担。审 判 长 滕树标人民陪审员 周于允人民陪审员 罗宗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