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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范顺发与詹青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顺发,詹青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4239号原告:范顺发,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贞,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詹青峰,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顺发诉与被告詹青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范顺发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顺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顺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范顺发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淑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