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英,汪勤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1023号原告:杨立英,女,1928年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勤,女,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洋泾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蒋世豪,上海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立英与被告汪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杨立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立英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一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