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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杨宗琼、梁荣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杨宗琼,梁荣久,梁荣长,梁荣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6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898523472F。代表人:刘琼璋,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松花,该支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被告:杨宗琼。被告:梁荣久。被告:梁荣长。被告:梁荣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被告杨宗琼、梁荣久、梁荣长、梁荣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杨宗琼已于2016年9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以以被告杨宗琼已于2016年9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莫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