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龙与詹海波、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詹海波,吴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033号原告:杨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系原告杨龙之妻)被告:詹海波,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吴雪华,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龙与被告詹海波、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龙以与詹海波、吴雪华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杨龙负担。审判员 蔡一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