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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龙与詹海波、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詹海波,吴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033号原告:杨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系原告杨龙之妻)被告:詹海波,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吴雪华,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龙与被告詹海波、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龙以与詹海波、吴雪华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杨龙负担。审判员  蔡一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