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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5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元亮与戴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亮,戴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5075-1号申请执行人罗元亮,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戴育玲,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元亮与被执行人戴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育玲共有被执行案件2件,被执行标的2370000元,现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罗元亮1920000元及利息未付。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戴育玲的工资账户,本院已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52736.8元,将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戴育玲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中山路东入口(花园广场大厦)1幢609室房屋已于2009年3月13日转让他人,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1号万泉苑13幢1104室系被执行人唯一住宅,且有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50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