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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黎强与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守军。委托代理人吴智清,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朱育铭,经理。上诉人黎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黎强在二审中确认,其对原审判决的2016年1月1日至1月18日期间的工资无异议;东部公交公司已经向其发放了2016年元旦的过节费800元,但没有向其发放春节的过节费1000元。黎强确认,其已经参加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培训,并对因违章导致年度绩效考核被扣分55分没有异议。另查,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黎强与东部公交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黎强确认,其已经参加了东部公交公司组织的规章制度培训,也即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其公示、送达。因东部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认为,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对黎强进行处罚的依据。根据东部公交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司乘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累计扣分55分及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黎强因违章导致年度绩效考核被扣分55分,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东部公交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黎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黎强主张的过节费1100元,黎强确认,东部公交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元旦过节费800元,但没有向其支付春节过节费1000元。东部公交公司与黎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1月18日,而当年的春节在2016年2月。因黎强在春节之前就已经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其主张春节过节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黎强主张的年终奖,根据东部公交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司乘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被扣分55分及以上或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不予发放年终奖。东部公交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应属有效。黎强因违章导致年度绩效考核被扣分55分且被解除劳动合同,东部公交公司因此不向其支付年终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对黎强主张的年终奖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认定,原审判决东部公交公司向黎强支付律师费40.4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黎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黎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