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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蔡燕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蔡燕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32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2号。负责人:洪伟。被告:蔡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蔡燕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蔡燕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燕红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