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0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炳伟、张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伟,张炳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0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改玉,女,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濮城镇*楼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强,个体运输户。被申请人:张炳伟,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炳良,男,成年,汉族,豫J×××××号小型轿车所有人。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改玉与被申请人张炳伟、张炳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豫0926民初2094号民事裁定,将张炳良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扣押。原告曹改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改玉与被申请人张炳伟、张炳良已协商调解,曹改玉申请解除对张炳良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炳良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沈庆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