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罗彦富与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遵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彦富,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68-5号申请执行人罗彦富,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2746154-5。法定代表人黄文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易遵全,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21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彦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遵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查结束,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9900元、易遵全51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宜宾豪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房屋,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罗彦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