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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0802执4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娜,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界雄,系张家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娜。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法定代表人金述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娜、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黄娜的上述借款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娜、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开户及账户余额进行了查询后没有发现存款余额;也没有发现黄娜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虽然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作了抵押担保,但由于抵押物难以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国祥审 判 员  刘胜利人民陪审员  覃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