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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元亮、李桂芳与李京斌、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亮,李桂芳,李京斌,刘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842号申请人:张元亮。申请人:李桂芳。被申请人:李京斌。被申请人:刘建军。担保人:杜建远。申请人张元亮等与被申请人李京斌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京斌驾驶的鲁XX**号(实际车辆牌号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担保人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临私房字第××号房产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京斌驾驶的鲁XX**号(实际车辆牌号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元亮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