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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田香云与湖北省恩施监狱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香云,湖北省恩施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01行初45号原告田香云,女,土家族,1951年5月20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恩施监狱,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39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6030-1。法定代表人彭公钦,监狱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香云诉被告湖北省恩施监狱行政赔偿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杨志刚系原告田香云继子,其在死亡前系恩施监狱的服刑罪犯,田香云提出的赔偿要求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香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国伟审判员  粟敦燕审判员  谭庆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九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