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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曲海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海涛,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4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盗窃,2011年3月10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日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吸食毒品,2013年9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食毒品,2013年11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8日被刑满释放。曾因吸毒,2016年7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海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曲海涛多次到连云港XXXXXXX、XXX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手机、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2750元人民币。1.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曲海涛到开发区XXXXXXXXXXXXX号,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女,63岁)家某1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50元人民币。2.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市海州区XXXXXXXXXXXX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徐某(女,43岁)钱包内1300元人民币。3.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XX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男,42岁)钱包内600元人民币。4.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XXXXX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女,42岁)塑料手镯1只。5.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市连云区XXXXXXXXX被害人刘某(女,56岁)经营的XXXXX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包内800元人民币。6.2016年7月10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XXXX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男,37岁)店内“天梭”牌石英手表1块。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曲海涛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海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海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海涛多次、入户盗窃,为了吸毒而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曲海涛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曲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曲海涛多次到连云港XXXXXXX、XXX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经鉴定合计价值2750元。1.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曲海涛到开发区朝阳街道XXXXXX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女,63岁)小米1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50元。2.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市海州区XXXXXXXXX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徐某(女,43岁)钱包内1300元现金。3.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XX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男,42岁)钱包内600元现金。4.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XXXXX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女,42岁)塑料手镯1只。5.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XXXXXXX被害人刘某(女,56岁)经营的XXXXX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包内800元现金。6.2016年7月10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曲海涛到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XXXXXXX,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男,37岁)店内“天梭”牌石英手表1块。另查明:1.被告人曲海涛于2016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2.被告人曲海涛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8日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曲海涛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被害人张某、陈某、苏某、王某、徐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连价鉴〔2016〕4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连价证函〔2016〕45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2015)港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书,开发区分局开公(朝)行罚决字〔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发区分局开公(朝)强戒决字〔2016〕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海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海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海涛在被抓获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海涛有多次刑事犯罪前科,且为吸毒而多次实施盗窃,依法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曲海涛未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曲海涛予以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曲海涛具有的量刑情节相适应,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曲海涛退赔被害人张文英经济损失50元、徐永平经济损失1300元、陈延标经济损失600元、刘士虹经济损失800元,共计2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津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