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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3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剑桥、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郑某为筹集棺木木料,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巴东县野三关镇岔二河村4组小地名为“四方块”的山林中采伐杉树9株,加工成杉木枋13匹存放于自家屋旁。2016年3月,被告人郑某为给儿子郑某甲筹集路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又在巴东县野三关镇岔二河村4组小地名为“四方块”的山林中采伐松木23株,并将所采伐的松木制成2米长的松原木出售给他人,获价款6700元。经现场检尺计算,被告人郑某采伐林木折活立木蓄积19.15立方米。侦查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郑某采伐的杉木枋13匹、作案工具油锯1台。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67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患有脑血管供血不足、肺部支气管炎性改变等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巴东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书、收据、郑某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巴东县林业局野三关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蓄积计算说明、巴东县野三关人民政府野政函(2012)6号关于张某甲等五人与郑某山林纠纷的答复意见、会议记录、巴东县森林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说明、巴东县野三关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证明、张某甲等人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巴东县看守所关于郑某的病情报告等书证;证人张某甲、柳某、谭某甲、邓某甲、谭某甲、马某甲、邓某乙、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检尺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滥伐林木19.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侦查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郑某采伐的杉木枋,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6700元,系被动退赃,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杉木枋13件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油锯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6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圣远审判员  程 林审判员  向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