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开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总公司,××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006号原告:××市××总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委托代理人:邓××、王××,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经理。原告石家庄市××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