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2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银海社会事务管理中心与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银海社会事务管理中心,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银海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9225986-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冯苏琴,该事务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68395-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关永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兵01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天之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不都热衣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米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