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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80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添荣与被告陈国英、赵德英、陈秋琦、李瑞珠、陈秋珅、赵丽贞、大连衡逸木材交易市场万盛建材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添荣,陈国英,赵德英,陈秋琦,陈秋珅,赵丽贞,李瑞珠,大连衡逸木材交易市场万盛建材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8089-7号原告林添荣。委托代理人韩跃明。被告陈国英。委托代理人詹长浩。被告赵德英。被告陈秋琦。被告陈秋珅。被告赵丽贞。被告李瑞珠。被告大连衡逸木材交易市场万盛建材商行。经营者陈秋珅,即本案被告陈秋珅。本院审理的原告林添荣与被告陈国英、赵德英、陈秋琦、李瑞珠、陈秋珅、赵丽贞、大连衡逸木材交易市场万盛建材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添荣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添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林添荣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2区XXXX号房屋,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