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执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谭元海、赵明兰与吴昌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元海,赵明兰,吴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元海。申请执行人:赵明兰。被执行人:吴昌斌。关于谭元海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昌斌在招商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2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昌斌在招商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2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