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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司江涛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江涛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68号罪犯司江涛,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司江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民币40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刀具及仿真枪子弹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对司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司江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司江涛、田某等4人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在司江涛的提议下,四人决定绑架被害人刘某,并购买砍刀、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在刘某住处附近蹲点守候,伺机作案。2011年1月25日晚22时许,田某等三人持仿真枪和砍刀将被害人刘某劫持到轿车上,以对房屋拆迁赔偿数额不满为借口向刘某索要赎金30万元,��刘电话联系,2011年1月26日,刘某的朋友交付赎金21万元后将被害人释放,后将赃款分肥。该犯系主犯。罪犯司江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分别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均为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司江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