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福强与董涛、楚爱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强,董涛,楚爱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强,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董涛,男,1966年11月26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楚爱苓,女,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涛、楚爱苓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董涛、楚爱苓的银行存款2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士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