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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远洪与被告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远洪,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063号原告:唐远洪,女,四川省宜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全,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81100079。被告: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城墙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20Y8G。法定代表人:史朝国。原告唐远洪与被告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唐远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远洪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远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唐远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