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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俊翰与王新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翰,王新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593号原告:陈俊翰,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新喆,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翰与被告王新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翰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翰以“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翰撤回对被告王新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源:百度搜索“”